沙漠化防治:一靠科技二靠法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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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荒漠化影响着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和全球三分之一的陆地,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。回顾中国与荒漠化搏斗的历程和取得的成绩,我尤感国家在荒漠化防治的研究方面计划得当,支持得法,工作得力。

  现在,在荒漠化监测方面,我国已形成以3S技术为支撑的、以沙化土地监测为基础的动态网络体系,为沙尘暴、荒漠化灾害预警体系奠定基础;在工程布局上,一改过去“向沙漠进军”的治沙方针,把治理的重点放在人为因素影响下形成的现代荒漠化土地;在植被建设上,改变了重建设、轻保护的做法,确立了以保护为基础,保护、建设并重的植被建设方针,逐渐形成了乔、灌、草复合种植,保水、节水等新技术应用,绿色生态产业开发相结合的治理模式。

  我国实施的一系列重大生态工程值得我们大为褒扬。全国实施了八片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、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工程、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工程、水土保持国债项目、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、黄土高原水土保持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等水土保持治理工程,仅“九五”期间就治理水土流失面积达23万平方公里,实施预防保护20多万平方公里。

  谈到我国荒漠化防治所取得的成绩,我们最主要得益于国家在这方面制定了完善的科技计划。在国家陆续设立的科技攻关计划、高技术研究发展(863)计划、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(973计划)、科技成果推广计划、重点新产品计划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以及西部开发等7项计划均设置了荒漠化防治及其相关研究课题。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投资的3%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的10%用于科技支撑。这些都为我国的荒漠化防治提供了理论、技术、材料等方面的有力保障。

  强大的科技支持来自于良好的组织保证。早在1994年,中国政府成立了“中国防治荒漠化协调小组”。全国14个重点省区、直辖市也相继成立了协调或领导小组。国务院林业、农业、水利、土地、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机构,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职责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,各负其责,密切配合,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。

  至2001年,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制订、颁布了一批配套法规,基本形成了由专门法律与相关法律、国家法律与地方法规相结合的荒漠化防治法律法规体系。我国已制定了近20部有关荒漠化防治的、涉及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。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颁布了一批配套法规。新修订的《土地管理法》、《刑法》增加了荒漠化防治相关条款,基本形成了由专门法律与相关法律、国家法律与地方法规相结合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。在《森林法》、《草原法》、《水土保持法》、《环境保护法》、《水法》、《土地管理法》等荒漠化防治主要相关法律的基础上,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关于防沙治沙的法律——《防沙治沙法》,标志着中国防沙治沙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。

  我国政府把防治荒漠化纳入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,先后制订了《中国21世纪议程》、《中国环境保护21世纪议程》、《中国21世纪议程林业行动计划》、《全国生态环境规划》等重要文件,实施以实现经济、社会、资源、环境和人口协调发展为目标的可持续发展战略,为荒漠化防治奠定了基础。

  我国荒漠化防治所取得的胜利可以说是科技的胜利,更是法制的胜利。当我们面对国家发展中的其他困难时,我希望大家不要忘记这些经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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